林远把钢笔夹按进西装口袋,站起身时碰到了桌角。投影仪还连着笔记本,屏幕上停在那张企业关系图上,郑世坤的名字被圈了出来。
他合上电脑,拎起公文包走向法院。
开庭时间是上午九点。走廊里已经有记者架好设备,镜头对着入口。林远低着头走过,没看任何人。原告席还没人坐,他放下包,从里面取出牛皮纸袋,抽出里面的文件依次摆好。
对面被告席陆续进来三个人。主辩律师穿深灰西装,胸前别着恒正所的铭牌。他扫了眼林远面前的材料,低声和同事说了句什么。
法官敲锤宣布开庭。
林远站起来,向法庭提交一份新证据清单。书记员接过文件,翻了两页,抬头看向审判长。审判长皱眉:“这些材料不在原举证期限内。”
“这是休庭期间依法调取的关联证据。”林远声音平稳,“涉及被告通过空壳公司转移资产、虚构交易的事实,直接影响本案定性。”
审判长翻了几页,问:“你依据哪条申请补充举证?”
“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,新发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有事实认定,法院应准许提交。”
审判长和另外两名合议庭成员低声商量片刻,点头同意。
林远打开投影,将企业关系图投到大屏上。图很复杂,但重点清晰。资金流用蓝线标注,从被告企业流向三家空壳公司;绿线连接服务器ip与运维人员信息;黄线标出法人代签痕迹。
“这三家公司注册地址不同,但共用同一台境外服务器。”他说,“运维合同由同一个人签署,服务费统一结算至被告子公司账户。”
被告律师立刻站起:“注册信息独立,无股权交叉,不能证明存在实际控制关系。”
林远按下遥控器,切换页面。一张经过公证的通话录音摘要出现在屏幕上。
“账走‘联拓’那个壳,老规矩,发票做咨询费。”录音里,男声清晰。
旁听席有人吸了口气。
林远继续说:“联拓商贸,就是其中一家空壳公司。而所谓的‘技术咨询费’,实际并无服务记录,也未开具真实发票。”
审判长问:“这段录音来源是否合法?”
“由第三方机构在公证处监督下提取,原始载体已封存。”
被告律师又提出异议:“仅凭一句话无法确定指向哪一笔交易,更不能作为系统性操作的证据。”
林远没有反驳,而是调出下一组材料。
“五年前,铭达科技诉恒信资源股权纠纷案中,同样出现高价转让土地、差额以‘品牌授权金’补足的情况。”他指着屏幕上的仲裁卷宗复印件,“协议审核人签字为郑世坤。”
整个法庭安静了一瞬。
被告律师脸色变了。他迅速翻手边资料,想打断发言,但林远已经转向审判长。
“当前案件代理律所,与恒正所有长期合作关系。虽然本案代理律师未直接参与当年仲裁,但操作模式高度相似——利用合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。”
审判长抬手示意双方暂停发言。
林远坐回座位,手指轻压桌面。他知道这句话的分量。这不是指控某个人违法,而是指出一种被默许的规则。
十分钟休庭。
林远刚坐下,一张折好的纸条从旁边递来。他转头,看见周正言站在过道边,朝他点了下头。
纸条上写着:注意措辞。
他把纸条收进衣袋,重新检查证据顺序。
再开庭后,被告律师试图将话题拉回合同本身。“我们始终认为,本案属于普通民事纠纷,不应扩大化解读个别商业操作。”
林远再次起身。
“如果只是巧合,为什么三家公司的法人签名都出自同一人之手?”他展示笔迹比对报告,“为什么服务器ip在同一时间段向同一个邮箱发送加密文件?为什么高管通话中明确提到‘老规矩’?”
他顿了一下。
“这不是偶然,是习惯。而习惯的背后,是有组织的支持体系。”
审判长问:“你是否有证据证明该体系仍在运作?”
“有。”林远调出最后一份文件,“过去半年,该服务器共向五个境内邮箱发送加密邮件,其中四个与恒正所有合作记录。第五个邮箱用户名为zsk。”
旁听席一阵骚动。
被告律师猛地站起来:“这属于无端猜测!zsk可以是任何人!”
“可以是。”林远看着他,“但如果结合五年前的仲裁案、郑世坤的审核签字、同类手法重复使用,以及当前案件中的利益输送路径——这个缩写是否值得调查?”
审判长抬手压下争议。
接下来的质证环节变得艰难。对方不断质疑证据链条完整性,要求排除非法取证可能。林远逐一回应,引用法条,说明程序合法性。
中午十二点十七分,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,合议庭需评议是否采纳部分新证据。
林远没动。他把投影仪关掉,拔下u盘,放进公文包最里层。文件按顺序收回牛皮纸袋,封口压